部门公告        >>更多

联系方式

南昌大学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职工医保:0791-88305822
学生医保:0791-83968720
计划生育:0791-88305822
地址:青山湖北区物理楼201室(当代学校)
   前湖北区南昌大学医院217室
网址:http://gyb.ncu.edu.cn/
邮箱:ybbxf201@ncu.edu.cn

江西省再生育一胎计生政策
【 发布日期:2014-04-01 浏览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以上内容摘自:《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订))

上一篇: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下一篇:南昌大学计划生育工作宣传问答